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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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录取中的优录政策,将参照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根据我院教学的统一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只以英语语种安排。

第二章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四条 报考我院普通类专业的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B,另一门达到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

第五条 报考我院普通类专业,对符合选测、必测科目等级要求的江苏省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有A+的加2分,有A的加1分,即组合为A+ A+的加4分,A+A的加3分,AA(A+B+ 、A+B或A+C)的加2分,AB+(AB或AC)的加1分。所有考生按加分后的排序分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考生加分后的排序分相同,则按原始投档分的高低择优录取。若原始投档分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A+C→AC→B+C→BC)

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

(从高到低依次为4A→3A1B→2A2B→3A1C→2A1B1C→2A2C→1A3B

→1A2B1C→1A1B2C→1A3C→4B→3B1C→2B2C→1B3C→4C)

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六条 对于报考我院普通类专业的江苏省外考生,按投档分的高低顺序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三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七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D级不得超过3门,同时还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报考我院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江苏省外考生,按要求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

第八条 对报考我院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报考我院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摄影专业,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合格且无色盲、色弱的考生,将其高考文化总分与专业考试总分相加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报考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总分与专业考试总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体育统考专业分从高到底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体育统考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四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其他具体要求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2016年我院招收的各类新生四年均在仙林校区学习。

第十四条 以上原则如与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不同,则以我院网站上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更新时间

    2018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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